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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门之惑

檀学文

写在前面

本文是我一段时间以来思考的初步成果。爱之深方责之切。我提出对第三部门的疑问正是想为他们的举动找到合理的基础而不是仅仅一腔热情!我本人对第三部门充满敬意,绝无冒犯之意!我从未在第三部门工作,对其运行机制缺乏了解;我对哲学、法律等基础理论也缺乏学习,故此文希望得到各为真情点评,以助我进一步澄清自己的认知。

第三部门在社会部门中的位置

从一个外行人的角度,我倾向于将非政府组织和第三部门视为相同的事物,尽管第三部门是一个包容性强、比非政府组织宽泛得多的部门。对于第三部门的定义有很多种,其中我最为欣赏秦晖教授的定义,因为他是“从最基本的逻辑”来定义的。秦教授将利益归属和动力机制这两个维度放在一起,形成四个逻辑组合,其中利益归属维度是指公益还是私益,动力机制是指志愿还是强制(表1)。在这样的逻辑框架下,以志愿求公益的部门就是第三部门;第三部门、政府部门、市场部门以及集权政府构成了社会部门的全部。

表1  秦晖教授对第三部门的划分

 

私益

公益

志愿

市场部门

第三部门

强制

集权政府

现代政府


 第一个问题:归类法的完整性

上述分类方法在逻辑上是无可挑剔的,我们不得不佩服秦教授在逻辑上的严密。然而逻辑上的无可挑剔并不代表内容上的无可挑剔。根据逻辑上的一致性原则,如果要作两个维度的划分和组合,那么它们所构成的四个部门应该是共存于同一个社会并且囊括了社会的所有部门。但实际上,根据我们的观察以及秦教授的解释,他的分类法并非如此,主要体现为集权政府和现代政府的并存。这四个部门实际上是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叠加的产物:市场部门是两类社会所共有的(加粗),集权政府和现代政府分别属于两类社会(两种颜色),而第三部门在古代集权社会中是否存在作者并未解释(灰色)。作者说,集权政府以强制提供私益,“在前近代的传统专制时代弥漫于所有部门之中”。那么在古代社会,如果没有第三部门,社会也就没有追求公益的部门的存在,所有部门都仅追求私益。在现代社会,集权政府已被民主政府取代,上述四个象限中仍然有一处空白。我在这里不追求两类社会中社会部门象限的完整性,只是指出,秦教授的分类法虽然在逻辑上是严密的,但在内容上未必是完整的。

第二个问题:第三部门的行动理性何在

第二个疑问针对的是第三部门的行动理性。任何一个社会部门都有人格化特征,都会像有理性的个人那样地行事。而个人的行动理性,说白了就是“无利不起早”。根据这个原则,对于其它三个部门的理性都有合理的解释,唯独对于第三部门我至今未找到合理的解释。当然,这个疑问已经不仅是针对秦教授的定义,而是针对一般的非政府组织或第三部门。根据逐利的原则,市场部门采取自愿的行动,通过市场交易追求自己的利益,无可挑剔;古代集权政府利用敛来的财物供养着暴力机器,随时镇压对其谋求私利的反抗;现代民主政府系由民主选举产生,用它所提供的产品(公益)换取公民的政治和税收支持。那么,第三部门呢?第三部门以志愿提供公益,人们为什么要这么做?逐利原则是否在这里失效?

第三部门的权力来源

也可以换一个角度来描述上述问题。人们从事某件事总要拥有相应的权利来源:个人追逐私益可以说是天赋权利(或者自然权利),也可以说是通过交易中的相互认可来获得其权利;集权政府追逐私益靠的是暴力威胁,虽然不合理却是有效的;民主政府通过选民的授权来提供公益,同时实现自己政治上的收益。那么,第三部门的权利来自哪里呢?首先可以将暴力威胁明显地排除掉。接下来要将公民授权排除掉,因为第三部门的构成确实非常复杂,代表了五花八门的利益,不可能得到全民一致的授权(接下来我还要对其进行细分)。第三部门提供的是公益,与其交往对象不是交易的关系,既不可能从与其它的第三部门、也不可能从其服务对象的相互认可中获得其权力。

这里就涉及到第三部门的组成。前面提到,第三部门不只是非政府组织,还有很多其它类型的组织,我们这里不妨根据它们的功能来划分。有些第三部门纯粹是为了一些特定的群体而建立的,例如消费者协会,或者某些高度污染的地区自发组织起来的反对环境污染的群众性组织等。我倾向于将这类的机构不看作第三部门,而视为第一部门(市场部门)的附属组织,因为它们是为市场部门中特定群体的利益服务的,有具体的服务对象和明确的利益导向。

说到了这里,我忽然意识到,我所质疑的第三部门的范围其实是越来越窄了。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疑问会被消除。窄化意味着明确化。我的疑问,正是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因素,即服务对象和利益导向。就以环保NGO为例吧。首先,他们的服务对象是后代人而不是当代人,而后代人还没有出生,怎么会对前代人进行授权?就像我们这一代人是不可能对我们已经故去的前辈提出要求一样。其次,利益导向有多种类型,包括增殖型、追索型和预防型。增殖型意味着直接增加你的服务对象的利益;追索型意味着在你的服务对象遭受非法损害之后帮助其得到赔偿;预防型意味着阻止一些其他主体的行动以避免对你的对象造成损害。环保NGO显然是对后代人提供预防型的服务,通过阻止当代人的行动来为后代人的利益代言。这样的代言,如果是基于现有法律框架,专门校正现行企业的违法未纠之行为,那倒可以视为市场部门和政府部门的有益补充,是值得鼓励的。可是如果第三部门立志于预防是现有法律框架之内的市场行为,那么它所挑战的究竟是政府还是市场?这是真正的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冲突。由于后代人还没有出生,第三部门俨然就是自我授权而成为了后代人的代言人!

我们再来看看第三部门的活动资金来源。根据我极为有限的了解,第三部门的资助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社会各界,尤其是大量慈善家的社会捐助;另一方面是政府拨款。前者是最初的来源,后者则是比较近的事情。这意味着,第三部门的行动最早是由社会的慈善人士、善良人士授权而开展的,他们的行为主要是保护性、扶持性和倡导性的,只有利益的增加,没有利益的受损。这可以视为当代人对当代人的服务,是强势群体和良心群体对弱势群体的帮助,这是可以理解和值得倡导的。

社会、政府和第三部门

然而,一旦政府介入第三部门并为其提供活动资金,事情的性质可能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第三部门的行为可能就成为了一种得到政府认同甚至同意的行为,那么它们是从政府那里得到了授权吗?如果这样,那我的问题似乎可以找到答案了。即,政府意识到自己服务社会能力的限制,授权第三部门作为政府行为的补充,共同的目的就是为全体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由于蛇有蛇道,狼有狼道,各有各的行为规则,所以政府给予第三部门以授权却不干扰它们的具体行动。为了做到这一点,一个有效的做法就是为第三部门立法,规定他们的行动规则和边界,在此框架下由他们自由行动!

不过,对于上述解释,我还是有些疑惑,关键还是在于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关系。当代的政府有权力将保护后代人利益的权力授予给第三部门吗?这里需要牵涉到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在当代,政府是通过选民的选举而获得其权力的,所以只是全体居民选择如何实现其利益的一种机制。从这个视角看,第三部门何尝不也是这样的一种机制,只不过它看上去没有那么正规化和体系化罢了。要是这样的话,政府和第三部门求公益的机制,与其说是强制和志愿的关系,到不如说成是自觉和自发的关系。他们的权力都来自于人民,只不过前者经过了正规的程序,后者则是自发的,也可以说是“自然权利”的体现。其中,在涉及到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的问题上,也许第三部门代表了当代社会一部分人的心理,但未必是绝大部分人的真实意愿。那么,它的代表性还是有问题的,这已经不是是否经过了政府授权的简单问题了。它不仅是未经政府授权,而且恐怕也无法取得政府授权(即全体授权)。

要解决这个问题,也许首先需要哲学、伦理学和法学理论的重大突破,在理论上确立当代人对后代人的权利和责任关系。(可持续发展理论提出了这样的关系,但理论基础是不足的。)在此之前,第三部门的运行恐怕只能在比较尴尬的情境中进行,一方面拥有大量的同情和支持,另一方面也会遭到抵制和反对。而这些,都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

当下的迫切

尽管第三部门的问题不是通过法律就能解决的,但如前面所提到的,对于第三部门进行立法以确认和保障其行动的权利和自由,却是一项基础的工作。第三部门毕竟是对社会有益的,也是民意的体现。第三部门立法是社会的两种自我服务机制的有机合作,是社会进步所必需的。限制第三部门行动的做法也是缺乏长远眼光的。(完)

文章引用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3f83a001000bsi.html

俺偷来了老王的评论

张贴人: lailai 2007-09-08 08:21
学文的学问是我所倾慕和佩服的,也很惭愧有些东西看不太懂。我的一些俗看法如下:

A、第三部门和理性经济人的追求并无矛盾,无论从从业人员还是组织还讲,一定是有所追求。这种追求可能不是利益或者说不是直接的利益。社会的认可及声誉是公开化的,这也算是一种利益。有的以此公开化的利益来寻求未来的经济利益和理性经济人更无矛盾。而在现实中,无论是第一层次的追求还是第二层次的追求都因为外在环境存在极大的困难,直接导致了第三部门的人员不稳定。
B、我不认为环保NGO是为后代工作的。即使是有的部门打着这样的旗号。谈到是谁授权可能太复杂,应该说是目前特定的外在环境决定了它的必然但有限的存在空间。环保从业者我相信更多地是从人的动物本性更趋于见到、拥有好一些的视、闻、嗅更乐于得到的东西,厌弃被污染的环境。在这个层面上理解,无形的污染除了给予健康上的危害警吓外就比较的难于应对也不容易得到第三部门和公众的重视。

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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